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小额贷款循环贷款, 借款人配偶作为共同还款人,在循环额度内承担还款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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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18日 | ||
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小额贷款循环贷款, 借款人配偶作为共同还款人,在循环额度内承担还款责任 某银行与郑某金融借款纠纷 【裁判要旨】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同中有被告签字,被告应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责任,双方约定了用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对于房产某银行应优先受偿。 【案情摘要】 被告郑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11月18日,李某因病去世。2019年11月11日,被告郑某和李某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的额度为36万元,额度存期最长120个月,额度期内单笔借款最长期限为60个月,同时合同对利息、还款方式、额度管理、甲方权利、违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约定。同日原告与被告郑某、李某签订了《小额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用其名下位于金乡县xxxxxxxx为其借款提供最高额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抵押合同进行了登记,主管部门向原告发放了不动产证明。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不但不能依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且李某死亡。 【裁判结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一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360000元, 利息1394.4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月6日,自2021年1月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某银行对被告郑某及李某名下的位于金乡县xxxxxxxxx(不动产登记号:鲁xxxxxxxx)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被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解读】民法典新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行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本案中借款合同中被告作为共同还款人签字确认,因此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一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承办人】刘仍占 【编写人】谢永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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