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案件事实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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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13日 |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案件事实的认定 ----高某某诉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案件中,如何认定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审判工作中需要思考的问题。认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事实需要考虑一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且合法。2、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息是否应履行。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随某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8月16日被告随某某亦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高某某借款10万元,同时承诺几天内就偿还借款,并约定利息为月息8厘。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账户将借款汇入被告名下。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因而成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除外。 裁判结果 金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隋某某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借款,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原、被告的陈述足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被告隋某某应当承担清偿借款的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无论被告什么时间在借条上书写利息,均是对借款利息的一种认可,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高某某要求被告隋某某偿还借款本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6日起,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8厘计算至本院确定的清偿之日止)。 案例解读 1、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且合法。自然人之间借贷首先借款主体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承担民事主体责任的能力。原、被告均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借条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已经形成借款合同,借贷关系系合法成立的。 2、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息是否应履行。原、被告之间书面约定了利息,且利息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予以履行。 法官简介 李增涛,男,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现任金乡县人民法院鱼山法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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